女职工,别忘了你还有这些特殊权益!
什么是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
那么,在这“四期”里,女职工分别享有哪些特殊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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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期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对女职工集中的单位,要建立有冲洗设备的女工卫生室。《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人数最多班组女工>100人的工业企业,应设妇女卫生室。
孕 期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也不得安排其在正常劳动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怀孕女职工,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需要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视为劳动时间。并要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产 期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假分为两个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如果孕妇早产,可以将不足的产前假和产后假合并使用。如果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女职工如果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产量。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
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对于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班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2次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如果婴儿满周岁后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到2个月。
来源:工人日报
南宁女性编辑部综合编辑
转载自:南宁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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