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积金提取最新政策!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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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喽宝子们

前段时间新修订的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新《办法》),

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新修订的版本有哪些变化?

快来了解一下

↓↓↓

 

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在保持原有结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修订后的《提取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九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加大住房公积金保障力度,支持缴存人租购住房
 

 

一是加大对异地购房使用的支持,对异地购房提取和偿还异地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不再设置地域、户籍等条件(第八条)。

二是进一步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等无房群体解决住房问题,新市民、青年人、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以及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五条)。

三是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支付机制,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可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第三十八条);租住公租房、保租房的缴存职工可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其房租(第三十九条)。

 
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障资金安全
 

 

一是对存在公积金贷款逾期的缴存职工设置提取要求,要求应先清偿还公积金贷款逾期才能办理提取业务(第十七条)。

二是对于办理销户提取的缴存职工,应优先使用账户余额冲还公积金贷款,既减轻职工自筹资金还贷的压力,也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回收(第十八条)。

三是增加了非住房贷款方式(即全款或分期付款等方式)购买二手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才可申请提取的要求(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除配偶外,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同一自住住房,且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占有的产权份额核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加强对提取业务的审核
 

 

一是明确单位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职责。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增加了“南宁公积金中心向职工所在单位进行核实的,单位应对职工的提取申请材料及提取行为真实性等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的规定(第四十条)。

二是明确违规提取行为的认定范围(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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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图网 ID:400633331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防范资金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依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西南宁公积金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计划和提取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第五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计划、编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等。

 

南宁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铁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授权范围内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六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委托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章  提取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

 

(四)出资为拥有产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五)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六)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七)离休、退休;

 

(八)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达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且未在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继续缴存;

 

(十)出境定居。

 

第八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或(二)项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不受户籍地、工作地限制;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或偿还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且自住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外、铁路分中心职工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各地市外的,自住住房所在地应为职工或配偶的户籍地或工作地。

 

第九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申请提取的,应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铁路分中心职工应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且本人及配偶在铁路分中心职工实际工作所在的市区或县无自住住房。

 

第十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申请提取的,加装电梯的住房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分中心职工加装电梯的,住房应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内各地市。

 

第十一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申请提取的,重大疾病应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患者应在广西区内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属铁路分中心职工的,患者应在铁路分中心职工工作地、户籍地所属省份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住院治疗。

 

第十二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六)项的,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余额。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项,职工及配偶已提取个人账户的最高可提取额度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职工的父母、子女可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及配偶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六)项中多项提取情形的,可分别就不同情形申请提取一次;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情形的,职工及配偶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应选择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第十五条  同一职工及配偶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或配偶在2017年10月31日后申请南宁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申请提取时,应以偿还该笔公积金贷款本息申请提取。

 

第十七条  职工或配偶存在南宁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应先偿还全部逾期本息和罚息后,方可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第十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七)至(十)项提取情形,且未申请南宁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应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全部余额并同时注销个人账户;南宁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冲抵未偿还的南宁公积金贷款本息后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存在南宁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冲抵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提取申请: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有权机关依法冻结的;

 

(二)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被取消一定期限内提取资格的;

 

(三)所涉及的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正在查办阶段或不执行行政执法案件责令整改、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四)未发生实际住房消费支出或存在虚假住房消费行为的;

 

(五)住房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为夫妻关系的;

 

(六)除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外,非借款人或非借款人配偶申请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

 

第三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二十一条  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限、频次及额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

 

购买再交易住房、司法拍卖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

 

购买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等政策性住房、公有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房产管理部门开具准购资格材料之日起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开具之日起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

 

(二)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在支付购房款期间可根据购房合同的付款约定分次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购房款。最后一次提取应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

 

(三)所购再交易住房在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发生过两次或两次以上变更的,在不动产权证登记12个月后方可就所购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以非住房贷款方式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登记6个月后方可就所购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除配偶外,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同一自住住房,且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占有的产权份额核定。

 

第二十二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批准许可证件开具之日起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费用。

 

第二十三条  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开具之日起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大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偿还贷款期间可每年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每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结清贷款(含正常结清、提前结清)的,最后一次提取自贷款结清之日起且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结清的贷款本息之和。

 

职工可与南宁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提取频次按冲还贷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租房自住期间可每月申请提取一次或累计多月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额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租赁的住房已在住建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以下简称租房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租金且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提取限额。

 

租房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提取限额。生育多子女的家庭可在本市规定的提取限额基础上提高相应额度。

 

南宁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市住房租金价格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等情况设定和适时调整租赁商品住房提取限额,报广西南宁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二)新市民、青年人和城镇住房收入困难群体,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租金。

 

第二十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取得加装电梯批准后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频次内申请提取。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提取限额或实际分摊支付的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改售房款及财政资金补贴支付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部分,不计入提取额度)。

 

南宁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总额及财政补贴等情况设定和适时调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限额,报广西南宁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二十七条  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总额。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患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自住院收费凭证开具之日起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患者住院费用的实际个人现金支付部分。

 

第二十九条  职工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六)项提取情形办理提取的,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时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少于可提取额度的,不足部分之后不再补提。

 

第三十条  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原则上不早于职工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设立个人账户缴存的时间。

 

职工个人账户及余额从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转入的,申请还贷提取时,可合并计算未提取期间。

 

第三十一条  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职工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应不低于100元。当南宁公积金中心贷款余额与归集余额的比例高于百分之七十时,报广西南宁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适当提高职工提取后个人账户内余额的保留额度,但保留的额度最高不超过职工一年的缴存额。

 

第四章  提取材料及程序

 

第三十二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应的业务申请材料。具体材料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南宁公积金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三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签署书面承诺,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授权同意南宁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核查、人工核查等方式核实所提交的提取材料及信息。

 

第三十四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应利用信息化技术,丰富提取业务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经职工授权同意,可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获得职工提取申请材料信息的,无需职工提供相应的纸质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已有材料不能做出审核结论,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前款所规定的时限内。

 

第三十七条 准予提取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应将提取资金划转至职工与南宁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资金可划转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八条  职工在本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职工应与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购房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10个工作日内,将职工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九条  职工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转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机构的银行账户,用于直接支付其房租。具体适用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范围、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委托划转的具体要求等由南宁公积金中心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四十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因调查核实需要职工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材料的,职工应如实提供补充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不配合调查核实或妨碍调查核实工作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中止提取审核或做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南宁公积金中心向职工所在单位进行核实的,单位应对职工的提取申请材料及提取行为真实性等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利用伪造、变造的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利用虚假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隐瞒相关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诉讼关系、婚姻关系、离职事由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通过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六)通过录入虚假信息或瞒报真实信息等方式在个人网上服务大厅等线上渠道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七)以其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十二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办理提取时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行为的,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在职工个人账户信息中记载不良信用记录,并将失信信息推送至有关管理部门或信用平台;

 

(三)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或其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其他性质单位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四)责令限期退款,拒不退款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取消其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3至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

 

(六)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协助南宁公积金中心开展对违规提取行为的调查核实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以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第四十五条  自愿缴存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由广西南宁公积金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铁路分中心有特殊情形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可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问题由南宁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南金管规〔2021〕2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原有业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加大对缴存人租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南金规〔2024〕3号)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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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政策及解读全文

公积金提取+贷款+缴存办理指南

网上办理入口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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